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因贷款“三查”不审慎造成重大信贷风险被中国银保监会云南监管局罚款40万元。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贷款“三查”不尽职:在贷款审查过程中,合作社没有认真核查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贷款用途以及还款能力,导致发放贷款存在重大风险。
以虚假存单质押违规发放贷款:合作社接受借款人提供的虚假存单作为质押品,违反了审慎放贷的原则,增加了贷款风险。
内部控制薄弱:合作社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存在密码挂失、重置及存取款业务违规办理的情况,为贷款风险埋下了隐患。
云南省南京市富民县富民兴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尹富旺向媒体反映,富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者北信用社涉嫌合同诈骗罪。具体情况如下:
虚假存单质押:尹富旺称,该公司向者北信用社贷款时提供了虚假存单作为质押,并被信用社以合同诈骗罪报案。
借款金额不明确:尹富旺质疑,信用社在诉讼中指控该公司借款金额不实,但没有提供具体证据,令其无法申辩。
追债手段不正当:尹富旺表示,信用社在追债过程中存在不正当手段,包括上门骚扰、威胁等,影响了其正常生活和经营。
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因违规发放贷款多次被监管部门处罚,导致的贷款风险主要包括:
信贷资金被挪作他用:合作社向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提供融资,并对贷款资金使用缺乏有效监管,导致信贷资金流入限制性领域和被挪作他用。
掩盖资产质量真实性:通过多次办理借新还旧和展期延缓贷款,合作社掩盖了贷款资产的真实风险,夸大其资产质量。
信贷风险加大:合作社违规向房地产业发放社团贷款,且贷款支付管理和控制不到位,加大了贷款风险。
各地农村信用合作社违规现象普遍,背后原因主要包括:
管理不善:部分信用社内部管理混乱、人员素质不高,导致贷款审核把关不严,违规放贷情况频发。
逐利动机:一些信用社为了追求利润,放松贷款审查标准,向风险较高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导致贷款违约率上升。
监管缺失:监管部门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有时不到位,无法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行为,助长了违规现象。
为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监管整治,监管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强化事前审查:严格审核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申请,核实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和贷款用途,防止违规放贷。
加强事中监管:定期检查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业务,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并采取纠正措施。
严肃事后处罚:对违规放贷的农村信用社及其负责人进行严厉处罚,形成震慑效应。
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贷款失责一事暴露出部分农村信用合作社存在贷款审核把关不严、内部控制薄弱等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规行为,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和民营企业的发展。
对此事您有何看法?您认为农村信用合作社违规放贷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如何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监管?欢迎您发表您的观点,共同探讨。